《案例》:
我与一家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在公司担任电焊工。三个月前,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尚有3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我们就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一个月后,我身体不适,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由于公司没有安排我进行离职体检,也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损失。但公司认为,即使我未经过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但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无权出尔反尔,在此情况下,彼此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我的请求自然不能成立。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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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要赔偿。
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表面看来,你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甚至双方已经进行过充分协商,彼此对协商的结果均无异议,你应当受到对应的约束。其实不然,因为上述规定的适用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上述要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样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正因为你所从事的电焊岗位具有职业危害,而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没有对你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甚至你此后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且构成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决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协议从一开始时起便当属无效。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基于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使得其不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且如果你因此受到工伤赔偿项目以外的民事损害,公司也得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