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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剧增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7/12/15 14:18:39 浏览次数: 来源: 最后编辑:2017/12/15 15:10:52
MMMMMMM 当前正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资关系不容乐观,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呈现出案情复杂化、主体多样化、增幅扩大化的态势,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绊脚绳。近年来,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基,以调为主,调裁结合的原则,在应对和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现结合工作实践,通过梳理劳动争议的现状,剖析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探索应对之策,以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参考。
 
劳动争议的发展态势:
 
  (一)争议数量阶梯型增长。
  (二)争议类型多样化发展。
  (三)要求经济补偿成为普遍诉求。
  (四)社会诚信缺失,导致恶意诉求上升。

劳动争议剧增的原因:
 
  近年来,劳动争议急剧上升,劳资双方未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是直接原因,但引发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一)企业经营困难。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市场巨幅震荡,债务危机屡屡上演,不断冲击经济实体。就长沙县来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部分处于停工或关停状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劳资双方原先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悄然发生一系列变化,继而引发劳资摩擦和冲突。比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某民营企业自2012年以来,因为经营困难,每年因裁员、变相裁员引发劳动争议100余起;2015年,长沙县干杉镇某企业因为经营困难引发103人次的劳资纠纷。
 
  (二)企业转型调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性质变化、股权变更,不影响原有的劳动关系,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企业在搬迁、转型、股权变更过程中,因新旧企业变更、企业性质变化、经营生产变动,触发员工集体要求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比如,2014年长沙县北山镇某胶囊公司搬迁到岳阳市湘阴县,加之股权变更,未妥善安置员工,导致40名员工集体要求经济补偿。
 
  (三)企业管理不善。一是工资福利制度缺失。目前来说,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科学严谨的工资福利制度,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基本上是企业主说了算,随意性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没有用制度来固定,企业可以随意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员工几乎没有话语权。二是人力资源管理薄弱。一些中小型企业,没有设置独立的人事部门,多是由办公室、财务科、公司助理等人员兼任,“有事就兼、无事不理”,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盲目性、随意性。三是用工风险意识不强。企业管理依靠经验,忽视劳动关系,一旦出现纠纷,不是积极应对,而是设法逃避,加之企业内部解决劳资纠纷的渠道不畅通,导致问题越积越多,只要发生一起纠纷,就带出一批投诉和争议仲裁。
 
  (四)企业漠视员工权益。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压缩劳动力成本,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过度节省人力成本,漠视甚至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就业困难的当下,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文化建设滞后,员工缺乏归属感和集体认同感,对企业也存在信任危机,发生纠纷时,往往撇开企业,寻求政府解决,造成矛盾升级。此类情形,在乡镇企业中尤为突出。
 
  (五)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随着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和维权信息的公开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另外,新生代农民工有更高的文化、更宽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城市生活经验,不再像他们的父辈,遇到纠纷选择息事宁人或忍辱负重。他们的权利意识更强,只要在工作中有些许不满,就会想到用法律来解决。我县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其中5%的案件是年轻员工与老板有不同意见而引发的纠纷。
 
  (六)基层调解组织乏力。目前,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劳动争议上,人手不足、政策不熟、办法不多。企业工会职能渐趋弱化,集体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在调处劳动争议上威信不够。基层调解组织的乏力,使得劳动争议内部调处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即使有调解,也是“走过场”。劳动争议未能在发生的初始阶段得到化解,只能走上仲裁和诉讼的道路,争议双方更加对立,甚至势同水火,加大矛盾的调处难度。
 
  应对策略:
 
  目前,劳资纠纷处理已经出现群体化和暴力化倾向,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引发更多纠纷和社会问题。减少劳资纠纷,化解劳动争议,需要各相关主体协同努力。结合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策略积极应对。
 
  (一)政府部门主动介入,积极预防劳资纠纷。降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预防劳资纠纷是第一要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介入,扮演和谐劳动关系引导者的角色。一是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规范用工为目的,以劳动合同订立、劳动纪律规范、劳动关系解除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引导企业在人员管理上自我调整、自我规范、自我提高,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用工的管理理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二是把握劳动争议热点,着重围绕提高“三率”(劳动合同签订率、企业员工参保率、工资支付及时率)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针对性的送法上门,指导企业管理层学法守法用法。三是引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对企业的调解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自身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四是积极推动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方面开展集体协商,通过良性有效的集体协商,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土壤。
 
  (二)充分依靠多方力量,协同处理劳资纠纷。处理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仅靠人社部门,无论是从时间、力量,还是效果,都不理想。必须依靠多方力量,比如公安、信访、法院、基层政府、村(社区)等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互相支持、配合、协作,才能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同时也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才能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局面。
 
  (三)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构建争议调处平台。调解是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武器,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一道屏障,调解平台建设尤为重要。一是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鼓励和帮助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推动企业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畅通意愿表达渠道;二是积极推进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依托行业协会、行业工会,重点指导餐饮服务、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三是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分布广泛、专业素质高的优势,积极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制度优势,有效化解劳资矛盾。四是加快推进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用人单位集中的区域,加快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平台的争议调解体系,建构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四)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夯实争议化解基石。一方面,合理设置仲裁机构,加强实体化仲裁机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案件发生数量,建设实体化机构,配备适量的仲裁员。在企业数量较多的产业园区,可以设置仲裁院或者设置派驻庭。另一方面,创新仲裁员管理方式,提升仲裁队伍素质。完善仲裁员遴选制度,将那些道德素养较高、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专业的人员,选拔到仲裁员队伍。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仲裁员培训,不断提高仲裁能力。建立仲裁员办案补助机制,提升办案积极性。完善仲裁员监督考核办法,细化相关规定,量化考核标准,以高标准严要求提升仲裁员队伍素质。
 
  (五)强化正面舆论导向,营造劳资和谐环境。舆论的影响力巨大而深远,尤其是媒体的作用举足轻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可或缺。各级政府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重视媒体,关注舆情,善于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媒体要关注劳动关系的新特征、新变化、新趋势,坚持正面舆论引导为主,不夸大事实,不煽动情绪,不表达偏颇观点,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为劳动纠纷的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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